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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姚祖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5执58号被执行人:姚祖刚,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住镇远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姚祖刚盗窃罪一案,依据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黔2625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追缴被执行人姚祖刚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海连2700.50元,本院已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祖刚无固定收入来源,仅在镇远县青溪镇铺田行政村长坡组有木房一幢,无银行存款,且2017年3月26日被执行人姚祖刚被三穗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增武审判员  冯珠泽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