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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京仁、辛兰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京仁,辛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董京仁,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中学教师,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辛兰杰,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政府工作人员,现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京仁与被执行人辛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兰杰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恢6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