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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31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对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强、赵二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1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1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8页第11、12、13行“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补正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审判员  甄松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梦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