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30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安桐与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安桐,石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703号原告:彭安桐,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石稳,男,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安桐诉被告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安桐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