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安桐与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安桐,石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703号原告:彭安桐,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石稳,男,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安桐诉被告石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安桐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