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博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松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博宇包装有限公司,禹松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博宇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禹松树,男性,1979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博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松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