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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第3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焕华与任晓锦、河北融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华,任晓锦,河北融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第3561-1号原告赵焕华,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任晓锦,女,1968年3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融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东路438号中户门市。法定代表人许晨光,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赵焕华诉被告任晓锦、河北融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焕华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焕华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人民陪审员  蔡维佳人民陪审员  闫嘉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桂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