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第3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焕华与任晓锦、河北融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华,任晓锦,河北融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第3561-1号原告赵焕华,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告任晓锦,女,1968年3月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河北融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东路438号中户门市。法定代表人许晨光,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赵焕华诉被告任晓锦、河北融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赵焕华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焕华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人民陪审员 蔡维佳人民陪审员 闫嘉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桂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