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永生、张海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生,张海军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永生,男,1972年8月20日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双辽市实验林场工人,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海军,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吉林省双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红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王某、肖某某夫妇为偿还债务将其从双辽市双山机械林场承包的11.4公顷林地抵账给李某某,李某某同时将林地中的7公顷林地转让给高某某。2015年1月高某某通过张某1分别将这7公顷林地承包给被告人周永生3.4公顷,承包给被告人张海军3.3公顷。周永生、张海军于2015年春分别雇佣免耕机在此承包的林地内种植玉米,将树苗及树垄全部毁坏。在种植玉米过程中,通过机械翻耕和喷洒农药造成林地土壤层严重破坏,药物残留会影响以后还林后林木生长,林地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林地照片、现场方位图、林地承包合同、林地转让合同等;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张某1、王某、肖某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森林资源鉴定意见书、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王某、肖某某夫妇为偿还债务将其从双辽市双山机械林场承包的11.4公顷林地抵账给李某某,李某某同时将林地中的7公顷林地转让给高某某。2015年1月,高某某通过张某1分别将这7公顷林地承包给被告人周永生51亩,其中一般用材林15亩,防护林36亩;承包给被告人张海军49.5亩,其中一般用材林9亩,防护林40.5亩。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于2015年春分别雇佣免耕机在此承包的林地内种植玉米,将树苗及树垄全部毁坏。在种植玉米过程中,通过机械翻耕和喷洒农药。经双辽市林业局森林资源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林地内已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喷洒农药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已不存在,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林地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周永生于2016年4月13日被森林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海军于2016年7月13日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永生于2016年4月13日被森林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海军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的户籍信息情况。3、森林资源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等书证,证明双辽市双山机械林场2-126小班、2-139小班被张海军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9.5亩;被周永生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1亩。林地内已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喷洒农药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已不存在,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林地物种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4、市场价格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张海军破坏的一年生3.3公顷(数量:8250株)杨树苗损失价格为7130.00元;被告人周永生破坏的一年生3.4公顷(数量:8500株)杨树苗损失价格为7346.00元。5、林地承包转让合同三份,证明2014年11月17日王某、肖某某夫妇将其从双辽市双山机械林场承包的11.4公顷林地转让给李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将林地中的7公顷林地转让给高某某;2015年1月10日,高某某通过张某1分别将这7公顷林地承包给被告人周永生3.4公顷,承包给被告人张海军3.3公顷的事实。6、林相图、双辽市2014年秋季造林设计小班统计表,证明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非法占用林地的位置及权属。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王某使用其妻子肖某某的名字与双山林场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林地面积13.9公顷,承包费用25.02万元。承包后,其在承包的林地内全部种植了玉米,并使用了除草剂。2014年10月该林地还林,2014年其将11.4公顷的林地转包给李某某用于抵其欠李某某的债务,并签订了林地转包合同。转包给李某某的这些林地被李某某又转包出去,2015年看到这块林地耕种玉米了,具体谁种的不知道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1月20日将从王某、肖某某处承包的林地以18万元转让给高某某的事实。9、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0日,我从李某某手里承包的转让林地,李某某是从王某、肖某某手里承包的转让林地,王某、肖某某是从双山林场承包的林地。2015年1月10日,我将6号林班178、179小班7公顷林地承包给红旗街敖卜村张某1,并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一年。张某1负责树苗管理、除草、防虫害、确保树苗的成活率,承包价格为4.2万元。张某1是给他二哥张海军和周永生承包的林地,张海军和周海生种植了玉米。1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我给我二哥张海军和周永生联系承包了高某某的双山林场6号林班178、179小班7公顷林地,承包期一年,承包费用4.2万元,张海军和周永生每人3.5公顷,每人承包费用2.1万元。我代替张海军和周永生同高某某签订了承包林地合同,我如实转告了承包合同的内容,承包的是林地,得负责管理树苗、除草,确保苗木的成活,张海军和周永生也同意了。后来张海军和周永生将承包的这7公顷林地种植了玉米。11、证人郝某某、郑某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分别雇佣免耕机在此承包的林地内种植玉米,将树苗及树垄全部毁坏的事实。12、被告人周永生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我通过张某1承包了双山林场转让给高某某的林地,张某1说这块林地7公顷,包给我和他二哥张海军。我实际承包了3.4公顷,给了他2.1万元。2015年4月20日,我雇佣郝才权和给张某1种地的人(这个人我不认识)使用免耕机在这块林地内种植了玉米。播种完玉米后,我使用四轮车带着喷洒除草剂的机器喷洒了除草剂。因为害怕森林公安调查,在2015年7月2日早上我自己使用镰刀将27垄树垄上的玉米苗都砍了。13、被告人张海军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我和我们村周永生通过我弟弟张某1承包了双山林场转让给高某某的林地,一共7公顷,我和周永生各承包一半,承包费每人2.1万元。当时承包一年,我和周永生没有和高某某签订合同,我们委托张某1代替我们签的合同,签订内容张某1和我们说了。当时为了承包这块地种地,就答应不毁坏树苗。我雇佣李某2的免耕机耕种的玉米,2015年4月27日,李某2雇佣司机李某1开着免耕机给我耕种的玉米。我告诉李某1就按着原来的垄向都种玉米,耕种完玉米在地里使用了杀虫剂。我在林地内耕种玉米,毁坏了新栽的杨树苗根,破坏了林地,属于违法行为。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生、张海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海军案发后能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永生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永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海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崔凤宝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