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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英明与刘斌清、罗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明,刘斌清,罗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何英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斌清,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罗锦平,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何英明与被执行人刘斌清、罗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英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