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何英明与刘斌清、罗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明,刘斌清,罗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何英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斌清,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罗锦平,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何英明与被执行人刘斌清、罗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英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