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138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王有峰、朱昌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峰,朱昌和,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138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王有峰,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朱昌和,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昌和,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昌和在中国工商银行16×××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8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