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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友佳与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佳,刘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26号之一原告黄友佳。被告刘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佳与被告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2016年4月26日因被告刘学军下落不明,原告刘学军不肯交纳公告费,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6月20日,原告黄友佳经法院通知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告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友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黄友佳负担。审 判 长  金劲松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