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友佳与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佳,刘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326号之一原告黄友佳。被告刘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佳与被告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2016年4月26日因被告刘学军下落不明,原告刘学军不肯交纳公告费,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6月20日,原告黄友佳经法院通知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仍未缴纳公告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友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黄友佳负担。审 判 长 金劲松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柯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