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张应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张应良,黄有连,危应祥,邱九英,尧贵旺,刘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地址:南城县盱江大道42号。法定代表人:付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应良,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黄有连,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危应祥,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邱九英,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尧贵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刘娥妹,女,1976年12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应良、黄有连、危应祥、邱九英、尧贵旺、刘娥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金融、房屋、工商、车辆等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应良、黄有连、危应祥、邱九英、尧贵旺、刘娥妹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2015)城民初字第1005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应良、黄有连、危应祥、邱九英、尧贵旺、刘娥妹应在2016年1月17日前归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37329.24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分文未付,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厚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