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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李带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08号原告:李某某,男,199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1995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堂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