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李带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208号原告:李某某,男,1995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1995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堂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