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0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梦珂与陈海燕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梦珂,陈海燕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674号原告程梦珂,女。法定代理人程秋霞,男。被告陈海燕,女。原告程梦珂与被告被告陈海燕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13日,其父亲程秋霞与其母亲被告陈海燕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协议其由被告负责抚养;但父母离婚后其实际一直由其父亲负责抚养,并跟随其父亲生活,被告未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由其父亲程秋霞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告程梦珂与被告被告陈海燕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实际应为程秋霞要求将程梦珂的抚养权变更至其名下,故本案原告程梦珂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梦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