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周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周建友,仇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东三村西南、镇政府东侧。负责人李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良,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周建友,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仇桂香,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东二营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建友、仇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周建友、仇桂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25民初字第4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峰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马成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