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萍诉被告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萍,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534号原告赵建萍,女,1953年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颉永新,山西阳泉市坡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秀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建萍诉被告阳泉居然之家汇欣隆家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该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将该案移送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萍的起诉,将案件移送至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兰萍审 判 员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