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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国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1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枢,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枢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国枢与购毒人员全某某电话联系,约定进行毒品交易。23时许,被告人陈国枢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东亚酒店旁路边,以4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全某某贩卖透明晶体状毒品2小包。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国枢,在其身上起获honor牌手机一台、毒资400元、透明晶体状毒品1小包,电子秤1把,在举报人全某某身上起起获上述购得的毒品2小包。经称量,涉案毒品3小包,共净重4.8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陈国枢认罪认罚、坦白、有吸毒前科劣迹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国枢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国枢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枢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国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毒品甲基苯丙胺4.87克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