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云南华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华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华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大理市下关泰安路24号。法定代表人柳启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华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询其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扣划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祥云县支行的存款213885.7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丛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