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善闩、彭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善闩,彭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善闩(曾用名刘军),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彭旗,男,1954年5月15日生,私营业主,住旌德县,关于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彭旗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9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旗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2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秀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