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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星与梁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梁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张星。被执行人梁晓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14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受理张星与梁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张星支付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600元、公告费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晓宇送达(2017)川1402执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被执行人梁晓宇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张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将被执行人梁晓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