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563号马同和诉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1133.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阳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同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5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同和如发现李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