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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宿迁雅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仝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雅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仝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755号原告:宿迁雅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乐府兰亭商铺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628353709。法定代表人:陈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帅,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拥军,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宿迁雅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仝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雅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仝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雅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仝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雅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