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齐士凯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士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兰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齐士凯,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大庆市。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士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士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