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财保12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满炳武、李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炳武,李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财保120之一号申请人:满炳武,男,汉族,1943年3月1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李风华,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临邑县。申请人满炳武诉被申请人李风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满炳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风华驾驶的鲁N×××××/鲁NU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或价值5000元的其他财产依法查封。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做出(2017)鲁1491财保120号民事裁定。现被申请人李风华已经提交足额保险金,要求对查封的车辆予以解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风华驾驶的鲁N×××××/鲁NU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