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民初1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叶淑彬与林长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淑彬,林长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5民初1406号之一原告:叶淑彬,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艳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长惠,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叶淑彬与被告林长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叶淑彬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淑彬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淑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叶淑彬负担。审 判 长 黄立峰人民陪审员 董 军人民陪审员 陈晋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美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