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新中与杨友虎、苏州圣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中,杨友虎,苏州圣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254号原告:朱新中,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范小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军,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友虎,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苏州圣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法定代表人:杨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中与被告杨友虎、苏州圣乔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中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新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朱新中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