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鼎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横琴鼎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鼎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号***室-2963。执行事务合伙人:欧阳毅。委托代理人:邹华锋,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继平,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三角镇生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源孔章。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鼎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80876.7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11月30日止,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连平忠信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722916元,2017年2月15日在广发银行河源分行划拨了被执行人325000元,两款合计1047916元,归还申请执行人965430.5元,缴交案件受理费29579元、执行费33208元。2017年2月15日,本院在河源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4台。被执行人因欠广发银行河源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源分行借款,其生产设备、厂房土地等均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并在依法处置之中。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多时,其厂房(办公楼)及生产设备已租赁给深圳舒怡实业发展公司,租期从2015年1月9日起至2035年1月18日止,租金每年150万元,因被执行人先前已经拖欠深圳舒怡实业发展公司2800多万元,所以深圳舒怡实业发展公司现在每年应缴的租金150万元在该2800多万元中扣减,深圳舒怡实业发展公司无需再另行支付租金给被执行人。除此以外,被执行人还拖欠职工社保费637038.42元,拖欠税款892058.13元未缴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3执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