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振涛、张志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涛,张志友,史贵生,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涛,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友,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贵生,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中华,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周项路东段(赵月楼)。法定代表人:吕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中锋,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豪,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振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友、史贵生、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振涛预交案件受理费8233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