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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加东与韩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东,韩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479号原告刘加东,现住榆树市。被告韩占东,现住榆树市。原告刘加东诉被告韩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115元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