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加东与韩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东,韩占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479号原告刘加东,现住榆树市。被告韩占东,现住榆树市。原告刘加东诉被告韩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115元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