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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良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416号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万军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星生文,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马良军,男,回族,住西宁市。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房地产集团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华 红人民陪审员  黄蓓莉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