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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麻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麻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78号原告: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57号福鑫商贸城11栋A单元4层5号。法定代表人:乐勇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杨辉勇,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永学,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林,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麻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法定代表人:蔡绪安,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权,麻城市旅游局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远志,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麻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湖北汤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扬洲审判员  樊 军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