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海生、宋文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生,宋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91号被执行人朱海生,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执行人宋文国,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朱海生、宋文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海生中国银行账户10×××34CNY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