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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元鑫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樊籽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鑫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樊籽鲜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鑫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法定代表人:崔敏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松,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籽鲜,男,生于1973年8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上诉人广元鑫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樊籽鲜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系债务转移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元鑫宇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虹审判员 吕 晶审判员 徐小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