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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莒南县鑫盛食品厂、赵秀春、赵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莒南县鑫盛食品厂,赵秀春,赵祥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865号申请人:山东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王玉衡。被申请人:莒南县鑫盛食品厂,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法定代表人:赵秀春。被申请人:赵秀春,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被申请人:赵祥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申请人山东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莒南县鑫盛食品厂、赵秀春、赵祥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莒南县鑫盛食品厂、赵秀春、赵祥成所有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鑫盛食品厂、赵秀春、赵祥成所有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