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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文木与陈品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木,陈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苏文木,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陈品宏,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申请执行人苏文木与被执行人陈品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5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品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品宏在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69的存款人民币9950元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号:55×××88。收款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