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桂玲、刘佩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桂玲,刘佩桥,耿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桂玲,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延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佩桥,男,194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延寿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耿君,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延寿县审计局干部,住哈尔滨市延寿县。再审申请人王桂玲因与被申请人刘佩桥、耿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9)哈民二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桂玲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隐藏重要情节,遗漏主要证据歪曲事实,请求再审法院将本案提起再审。刘佩桥未提交答复意见。耿君提交答复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法院驳回王桂玲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玲提交的(2016)黑012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和(2016)黑01民终6042号民事判决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对本案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生效判决于2009年6月9日送达王桂玲,王桂玲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王桂玲的再审申请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桂玲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桂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