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龙丽节与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丽节,龙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036号原告:龙丽节,女,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龙颖,女,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丽节与被告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丽节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丽节申请撤回对被告龙颖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丽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共计1450元,由原告龙丽节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黄 宏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