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1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晓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晓平,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昌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晓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阳、被告人魏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魏晓平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吉市天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池路人寿保险公司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杨某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无人受伤,致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魏晓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魏晓平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94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魏晓平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魏晓平向被害人杨某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晓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昌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扣留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昌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晓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晓平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晓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魏晓平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晓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须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 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