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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执复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复55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源西路988号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533363807。法定代表人:陈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地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玉兰大街239号,组织机构代码:77443486-5。法定代表人:吴平安,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执229号之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中查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执229号之二执行裁定对保定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未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的过程中未组成合议庭审查,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执229号之二执行裁定;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斌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赵春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莞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