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穗与张湘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穗,张湘林,张雨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334号原告:杨穗,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湘林,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第三人:张雨潇,男,199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杨穗与被告张湘林、第三人张雨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穗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穗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88元,由原告杨穗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