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字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白福平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车站支行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福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车站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字623号申请执行人白福平,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车站支行,住所地大同城区。负责人韩志斌,职务行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同商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车站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车站支行于2017年4月2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车站支行银行存款九十七万三千九百九十点五八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