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郑汉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郑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4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男。被执行人郑汉民,男。本院在执行刘国成与郑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汉民居无定所,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生审判员 程俊芳审判员 王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