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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郑汉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郑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4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成,男。被执行人郑汉民,男。本院在执行刘国成与郑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汉民居无定所,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生审判员  程俊芳审判员  王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