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戚文莲、王姝璐与徐建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文莲,王姝璐,徐建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3民特14号申请人:戚文莲,女,生于1942年2月2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系被申请人徐建蓉之母)。申请人:王姝璐,女,生于1995年1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系被申请人徐建蓉之女)。被申请人:徐建蓉,女,生于1970年3月21日,汉住四川省犍为县。代理人:王姝蕊,女,生于1995年1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系被申请人徐建蓉之女)。申请人戚文莲、王姝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建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戚文莲、王姝璐称,申请人戚文莲系被申请人徐建蓉之母,王姝璐、王姝蕊系徐建蓉之女。徐建蓉与其前夫王洪贵于2010年6月离婚。2017年1月,徐建蓉因患脑梗、癫痫、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致昏迷不醒至今,2017年7月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徐建蓉目前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诉来法院,请求宣告徐建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姝璐为徐建蓉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徐建蓉的代理人王姝蕊称,对申请人戚文莲、王姝璐要求宣告徐建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姝璐为徐建蓉监护人的申请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戚文莲系被申请人徐建蓉之母,申请人王姝璐、代理人王姝蕊系徐建蓉之女,徐建蓉与其前夫王洪贵已于2010年6月经本院调解离婚。2017年1月,徐建蓉因患脑梗等疾病昏迷不醒至今。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0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徐建蓉目前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建蓉因患病昏迷至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徐建蓉目前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申请人戚文莲、王姝璐提交的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01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犍为县XX镇XX社区居委会证明(以上均为原件)、本院(2010)犍为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犍为县人民医院病例及相关的身份证、户口簿(以上均为复印件)本院予以采信,申请人戚文莲、王姝璐请求宣告徐建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姝璐为徐建蓉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徐建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姝璐为被申请人徐建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