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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全红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4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全红,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全红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具有烟花爆竹销售资质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人谢全红为节省成本,未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而是直接向厂家重庆鸿友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和重庆渝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分别购买了246件、35件烟花爆竹,并在未办理《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程某某(已判决)代为运输。2015年12月20日,程某某接受谢全红委托后,驾驶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渝G3H**号轻型货车,在未配备押运员,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重庆市梁平县聚奎镇运输上述烟花爆竹往九龙坡区走马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绕城高速北碚区复兴镇堕井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侧翻后被公安民警查获。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谢全红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宜春站检验鉴定:13个品种、281件烟花爆竹所含药物属烟火药,总量为352123克,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全红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运输烟火药352123克,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全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全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谢全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全红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全红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涉案的烟花爆竹共计281件(箱)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邓海燕人民陪审员  韩念超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