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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闫凤梅诉权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35号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该社职员。被申请人:闫凤梅,59岁,女。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凤梅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荣分社800310121002501066账户存款3503.8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闫凤梅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荣分社800310121002501066账户存款3503.89元。冻结存款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55.04元,由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