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闫凤梅诉权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财保35号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兴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峰,该社职员。被申请人:闫凤梅,59岁,女。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凤梅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荣分社800310121002501066账户存款3503.8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闫凤梅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荣分社800310121002501066账户存款3503.89元。冻结存款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55.04元,由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