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031宿迁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连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连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031号原告:宿迁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井头街88号法定代表人:徐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卫,该公司职员。被告:吴连夫,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连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连夫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迁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宿迁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殷献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欣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