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聚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聚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857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13342764A),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9A幢703室。法定代表人:梁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尚青,该公司职工。被告:叶聚田。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聚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