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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与官胜亮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官胜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建设路59号。负责人:汪勇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志民,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官胜亮,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与被告官胜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985.35元,减半收取计992.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石 岩审判员 张海太审判员 曾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