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刘友根、李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根,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友根,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李双,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友根与被执行人李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双的银行存款54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