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民终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集锦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朝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钧,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三峡坝区江峡大道13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针对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必须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建立在相同的事实基础上,同时诉讼请求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基于与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合同这一法律关系,本诉与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则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宜昌市鲟皇苑酒店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只能与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881号民事案件的本诉予以合并审理。但就一审判决来看,一审法院误将本应与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881号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反诉与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导致本案二审审理程序无法依法进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218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沈 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