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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黎锦昌与莫云安、莫寿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锦昌,莫云安,莫寿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1民初647号原告:黎锦昌,男,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莫云安(曾用名:莫庆安),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告:莫寿安,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黎锦昌与被告莫云安、莫寿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黎锦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讼权利。现原告黎锦昌以被告已拆除安装在村道中间的铁架栏为由撤回起诉,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锦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锦昌负担。审 判 长  楼庆春审 判 员  卢伟中人民陪审员  刘朝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毅 百度搜索“”